省级政府或被允许发行地方债
省级政府或被允许发行地方债
省级政府或被允许发行地方债 更新时间:2010-3-7 0:20:25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将出“重拳”整顿地方高负债问题。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初步拟定了一份关于规范地方债务和融资管理问题的文件意见征求稿,正在收集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反馈。
该意见征求稿中提出,对现有的负债规模、结构进行全面清理;考虑允许省级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等途径来获得合理的地方发展资金;仅具有融资功能的地方融资平台,未来将面临关闭。而传统的“城投公司”也将面临转制,吸收民间资金进入,充实资本金。
改变地方混乱的融资渠道
据悉,2009年全国共发行了2000亿元地方债,全部由中央代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部研究员刘云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代发实际上就是指最终的债券偿还仍然要由中央负责,与实际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还是有着本质区别。
“如果中央允许省级发行地方债进行融资,对于地方财政来说是一种有利的推动,对地方政府相对混乱的融资渠道会带来不小的改观。”刘云中说。
此外,刘云中强调,“各地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得到的资金多是用于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但是这些渠道无法纳入地方财政,债务风险也相对较高,随着地方举债规模的扩大,存在的管理、监管、债务等不规范的问题也越发凸显。”
就此,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会长陈秀山对本报记者表示,“债务规模加大与债务风险并存,必将带来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需要建立更好更透明的融资平台来改善这样的现状。”
意见征求稿将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债务管理体制和融资平台的融资体制作为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建立这样的融资体制,除了可以操作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之外,体制层面的制约是至关重要的。”刘云中特别强调,任何政策的制定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
或将建立举债审批制度
记者了解到,在对地方负债和融资工作体制进行改革后,或建立一种举债审批制度,即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在批准额度内由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市县政府不得发行,市县政府如有发债需要,须在省级安排发行额度中进行统筹安排。
“这样的举债审批制度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进行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积极意义。”刘云中说,但在地方政府成为发债主体之后,如果出现债务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中央政府是否会出面代为偿还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刘云中认为,国家的预算法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有着较严格的规定,体制层面的限制或许会使得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遇到一定的阻碍。“但是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发行纳入财政的地方债券,进行透明化融资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促进作用,同时还有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建立更好的财政联系。”
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苏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放行省政府发行地方债虽然是一个方向,但要实现还需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当前应该考虑的是怎么把地方债务安排好、控制好、使用好,这才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陈秀山表示,“建立真正透明的债务体系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在政策体制和实际操作层面做出符合客观发展的决策以达到共赢的结局。”
据了解,在提交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2010年财政预算中,包括总额为2000亿元的地方债。此次2000亿元的地方债仍由中央代发,不过在还债期限上,由2009年的3年期调整为3年和5年期两种,在各省间的分配额度也进行了调整。